楼主: 云的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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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说个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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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6:15: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
原帖由 QQ的呆呆 于 2007-12-27 16:10 发表
我老婆也是老师当老师的小妞抢回家结婚最爽

哪里有抢,我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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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07-12-27 16:16: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上海
没有当事人的讨论,根本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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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6:16: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江苏
原帖由 惊帅 于 2007-12-27 16:15 发表

哪里有抢,我也要


哎,都是什么样的人啊。。。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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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6:16: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
原帖由 KS尽兴 于 2007-12-27 16:12 发表

       如果你只是大胆假设,而不去小心认证,这不止是对A的不负责,更是对B的不负责,只知道教育孩子要团结友爱,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如何教育孩子团结友爱???



我说了,我们不在同一个层面,哈哈.



我和你的观点相左,但我支持你发表的言论,觉得你是认真的,是经过脑子思考的,虽然我和你的看法不同. 而我只是个盖楼赚分的.

你的观点以后有机会你也不妨可以试一试.      

我按我的个人看法,我只能说,有所为有所不为.  不是任何事都只有一个答案,不是任何事都需要搞个水落石出,还是那句话,A在游戏里可能还是B的老婆,你这么去辩明没有用处的事实,面对AB两小孩子的讽刺,还理解吗?哈哈/ 佩服你的那份天真.  小孩子的无心打闹,很多时候,都是大人搞的真的成了一会事.   多事的大人呐,呵呵.

[ 本帖最后由 蓝调布鲁斯 于 2007-12-27 16: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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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发表于 2007-12-27 16:18: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
原帖由 三界の圣火 于 2007-12-27 16:05 发表

两个以上无关旁证
同学,算是有关旁证



原帖由 蓝调布鲁斯 于 2007-12-27 16:12 发表



是啊,今天CDEFG今天可以为A作证,HIJKL也可以明天为B作证.   

小孩子的世界如此,大人的世界又何尝不是?

我小时猴也单纯过,认为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

有时成年后也有时会阴差阳错的信以为真 ...




真相只有一个,那我也来辩,首先我不针对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具备证人资格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知道案情。知道案情指证人感知到案情,即证人必须凭借自己的感觉器官感知案情,可以是亲身经历,直接感知,也可以是通过他人转述知道。第二,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一方面,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人,可以作证人;另一方面,即使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要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也可作为证人。

[ 本帖最后由 η ̄龍⒌ビ 于 2007-12-27 16: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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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07-12-27 16:19: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河北

回复 #120 云的诉说 的帖子

在幼儿园的时候,我认为老师都是亲人
在上小学的时候,我认为老师都是坏人
在中学的时候,我认为老师都是仇人
在大学的时候,我认为老师都是圣人
上班了,回想起学生时代,我觉得老师都是纯洁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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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07-12-27 16:20: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四川
LZ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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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7 16:21: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上海
原帖由 蓝调布鲁斯 于 2007-12-27 16:16 发表



我说了,我们不在同一个层面,哈哈.



我和你的观点相左,但我支持你发表的言论,觉得你是认真的,是经过脑子思考的,虽然我和你的看法不同.

你的观点以后有机会你也不妨可以试一试.      

我按我的 ...

真的任何事情都不需要弄个水落石出至少是明明白白吗?
今天B去打了A,我教育他要团结友爱,
明天B去打了C,我还是教育他要团结友爱,
后天B去打了D,我还是要教育他要团结友爱,
........................
是这样吗,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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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129
发表于 2007-12-27 16:21: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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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07-12-27 16:22: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
只要符合作证的法律,都是可以作证的,至于作的证是否真实.那是另一个案子了.当然另一个案子的结果,是会影响这个案子的原判的,   就事论事论作证的事,不是论楼主的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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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07-12-27 16:23: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

我没看


我看帖子了吗?
我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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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发表于 2007-12-27 16:23: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北京
打就打了,有啥的,不行在来一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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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发表于 2007-12-27 16:27: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上海

-,-

經典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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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发表于 2007-12-27 16:28: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上海
原帖由 η ̄龍⒌ビ 于 2007-12-27 16:18 发表








真相只有一个,那我也来辩,首先我不针对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哥们,别拿法律说啦,法律上孩子是没有主观能动力的,打个比方,你是个成年人,而你和1个未成年的女孩子(女孩子同意的情况)发生XX关系,法律会判你罪`
如果楼主不是小学教师,而是大学教师,那辩论才有意义,关于孩子,打打闹闹的年纪,何必叫真呢!
而且这里讨论下去也没结果,事实就是大家都不清楚到底谁说的是真话,当事人都不在,只有律师在难道开庭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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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发表于 2007-12-27 16:34: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辽宁
原帖由 云的诉说 于 2007-12-27 16:12 发表

因为,现在的社会,你这样的人确实不是一个两个.
当一个人一味地用自己的臆测去揣度一个事实,
我不知道这是他个人的悲哀,还是教育的悲哀,抑或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不过我始终相信,这个世界,还是光明的,这个社 ...

我突然觉得我以后也应该娶个老师当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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