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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20-11-5 23: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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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
不懂法就不要瞎扣帽子,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即视为物权,其他人无权追回这种理念多见于英美法系
我国法律主要参考对象是罗马法系,偏向于不承认赃物善意取得即物权,当然,也会保护善意取得行为,所以是在可以对价追缴的情况下,适应对价追缴。近年的一个表现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后确实再次用于比如还款,使用消耗等,不利于追缴折价计算的情况,则不再追缴,但适应情况非常非常少(参见高院853次会议通过的对XX问题的解释)
综上,CBG追回退款行为没有大于法,而是非常准确地贯彻了我国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要不然,你以为,网易法务部是光吃饭,不干活的?
另外,这种规定也有利于公正原则,因为,真的是很难举证你自己是善意取得,万一你跟侵权人串通转移物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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