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静の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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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夏日终年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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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发表于 2008-4-23 00:42: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重庆
原帖由 天神地狱 于 2008-4-23 00:39 发表
是啊 骂人我是不支持 但是人家开帖道歉了 你还想怎样  前几页都在说她知道自己错了 敢于承认错误就是好孩子 难道这也是你要解释的原因



这就是我今天要讨论的话题了,究竟谁应该道歉.

难道就只有静公主一个人应该道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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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发表于 2008-4-23 00:42: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广东
楼上的是猪,你孩子几岁了,会抓鼠标了吗?

你这样就不怕孩子出点什么事情,扯淡!!!

注意点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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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发表于 2008-4-23 00:44: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广东
楼上的是猪,你孩子几岁了,会抓鼠标了吗?

你这样就不怕孩子出点什么事情,扯淡!!!

注意点阴德!!
别怪我- -
玩了这么久的电脑就学会了复制 粘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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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发表于 2008-4-23 00:46: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广西

回复 #662 夏日终年 的帖子

这个没必要讨论了把 话是从哪个人口中说出来的(或者说拿手在键盘上打出来的) 谁就应该道歉,但是公主都承认了是他说的 她道歉了 就没什么好说的了 或者说是WY的人搞的 叫公主来抗下这些事 那也是对你有交代了 就没必要追跟究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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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发表于 2008-4-23 00:46: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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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发表于 2008-4-23 00:51: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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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发表于 2008-4-23 00:54: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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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发表于 2008-4-23 00:56: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重庆
原帖由 ≮人心叵测≯ 于 2008-4-23 00:54 发表

我想听听夏大妈最终的想法,

难道你想搞垮论坛,搞垮网易!!

奇怪,这里的水民不是你的朋友吗?你的目的要是真的达成了,水民都走了,谁还捧你啊!!



这个罪名太严重了,我只希望官方以公开行为给我道个歉而已,而不是把一个记者丢出来当挡箭牌而已,有这么困难么?

犯了错误难道不需要道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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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发表于 2008-4-23 00:56: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新疆
快1点了 睡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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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发表于 2008-4-23 00:56: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广西

回复 #667 夏日终年 的帖子

那换个方式说
某青少年由于踢球很棒 被XX俱乐部邀请为成为球员,过了段时间 由于某青年比赛表现突出被奖励了不少物质奖励,但是由于过多的物质奖励 导致某青年开始磕药 那某青年的父母是不是应该怪责XX俱乐部当初不应该邀请某青年进俱乐部当会员 而导致他变成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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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发表于 2008-4-23 00:58: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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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发表于 2008-4-23 01:01: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重庆
原帖由 天神地狱 于 2008-4-23 00:56 发表
那换个方式说
某青少年由于踢球很棒 被XX俱乐部邀请为成为球员,过了段时间 由于某青年比赛表现突出被奖励了不少物质奖励,但是由于过多的物质奖励 导致某青年开始磕药 那某青年的父母是不是应该怪责XX俱乐部当 ...



两个事件的区别在于,团体有没有给个人的行为提供特权.


你所说的例子中,我没有看到这种特权的存在.把你的例子修改一下就行的通了.

某青少年由于踢球很棒 被XX俱乐部邀请为成为球员,过了段时间 由于某青年比赛表现突出被奖励了不少物质奖励,由于物质奖励多了,青年通过俱乐部老板购买违禁药品,开始磕药 那某青年的父母理应应该怪责XX俱乐部出售违禁药品给自己的孩子.

红色字体为团队给予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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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发表于 2008-4-23 01:02: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广东
官方道歉.那就是说,官方有错误吗?我始终认为是静公主个人对你发泄不满的情绪

如果静公主的真的是女孩子,我想,能憋出这样的话应该是有缘由的吧!

一个巴掌能够拍得响吗?还不是你有一个巴掌合着才能拍响!

你认为论坛的水民是支持的多,还是不支持你的多

既然道歉了,何必你还需要把楼飘成武神坛第一贴呢?

如过你是男人,请真的做出男人的宽容

如果你是女人,希望你真的做出点理解!

祝愿你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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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发表于 2008-4-23 01:03: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重庆
原帖由 我不是板凳 于 2008-4-23 00:58 发表
当我答应了某个朋友来看这个帖子的时候
我最先首先看到的  是她引用给我的   很久以前被称之为夏日大妈所说的一段话



当然  我无法否认这个逻辑的正确性
毕竟  在我身边  这样的例子并不少

然而  如 ...



写了这么多,您要说的无非是明秀如何如何,对次我持保留意见,并不介意日后和你在其他帖子里讨论.

但在这个帖子里,我再次重申,不管明秀的情况如何,当众骂人这个错误不可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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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发表于 2008-4-23 01:05: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广西
原帖由 夏日终年 于 2008-4-23 01:01 发表



两个事件的区别在于,团体有没有给个人的行为提供特权.


你所说的例子中,我没有看到这种特权的存在.把你的例子修改一下就行的通了.

某青少年由于踢球很棒 被XX俱乐部邀请为成为球员,过了段时间 由于 ...

好 就按你修改的说 要是俱乐部老板提供药品给你 也要你自己愿意服用才行 自己不愿意 强迫被磕药就是俱乐部问题,但是是你自愿的服用 又何来关俱乐部什么事  所以静公主跟你的道歉是完全合理的 官网记者管理层没必要出来给你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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